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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更新時間:2013-08-27 00:28:00      點擊次數:10989次


1、為什么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實施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當于10%。
   此次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此次政策調整,旨在發揮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2、持股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后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
   例1:小李于2013年1月8日買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年2月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以上。
   例2:小王于2013年1月28日-31日期間買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以后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以后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以上。
   例3:小張于2012年5月15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買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買入5000股,共持有該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賣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視為依次賣出2012年5月15日買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買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買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個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凡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差別化稅收政策執行。對2013年1月1日之前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3、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如何計算的?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繳?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股息紅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投資者實際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例如,某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為100元,如果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100元;如果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50元;如果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25元。上述應納稅所得額乘以股息紅利的法定稅率20%就是應納稅額。
   上市公司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第一步,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代扣稅款。第二步,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例4:小劉于2013年5月24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該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4元,股權登記日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先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時小劉應繳稅1000元×20%=200元。如果小劉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賣出全部股票,則持股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應補繳稅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劉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間賣出全部股票,則持股超過1個月但在1年以內(含1年),應補繳稅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4、此次政策調整,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的稅負變化如何?
   答:政策實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稅負為10%。該政策實施后,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確定實際稅負。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稅負比政策實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與政策實施前維持不變;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則恢復至法定稅負水平。因此,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就越低。
   5、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部門應做好哪些工作?
   答:此項政策的實施涉及面較廣,關系廣大個人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加強政策宣傳與輔導,優化納稅服務,提供技術保障。上市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做好相關的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確保政策平穩實施。
   6、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主要有哪些?
   答:納稅人應在個人資金賬戶留足資金, 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以確保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依法劃扣稅款。納稅人個人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納稅人在接到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補足資金通知時,應及時補繳資金繳納稅款。個人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7、納稅人繳納了股息紅利項目個人所得稅后,如何取得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答: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稅款后,應于規定時間內通過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明細申報系統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上市公司申報繳納稅款后,納稅人可到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依申請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到我市渝稅通自助辦稅終端憑第二代身份證打印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8、投資者如何查詢其持股期限、股份變動信息,咨詢相關稅收政策?
   投資者可在辦理網絡服務身份驗證手續后,通過中國結算網站(www.chinaclear.com.cn)查詢其繳納紅利所得稅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變動記錄等明細信息。投資者也可通過撥打中國結算熱線電話(4008-058-058)或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紅利個人所得稅相關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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