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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相比原研創新藥的研制成功往往需要10余年的時間和動輒十億美元的資金支持而言,仿制藥(通用名藥)企業由于可以引用原研藥申請中已經得到證實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只需證明仿制藥與原研藥具有相同的有效成分、劑型、藥效及生物等效性即可,因而具有生產投資小、周期短并且見效快等特點,大大降低了研發成本。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鼓勵為市場提供優質低成本的仿制藥是一項基本國策。
相比原研創新藥的研制成功往往需要10余年的時間和動輒十億美元的資金支持而言,仿制藥(通用名藥)企業由于可以引用原研藥申請中已經得到證實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只需證明仿制藥與原研藥具有相同的有效成分、劑型、藥效及生物等效性即可,因而具有生產投資小、周期短并且見效快等特點,大大降低了研發成本。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鼓勵為市場提供優質低成本的仿制藥是一項基本國策。
全球仿制藥巨頭邁蘭的總裁Tony Mauro稱,不管仿制藥在哪個國家生產或者由誰制造,與原研藥具有相似的療效是整個仿制藥行業的根基,一旦某個仿制藥品種的療效被質疑,帶來的挑戰都是全行業的,因此仿制藥一致性評價是相當重要的一個議題。仿制藥想要獲得批準,證明其與對應的原研藥在人體內的生理指標一致極為關鍵,也就是說在強調一致性評價時繞不開生物等效性這一課題。以化藥為例,我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屬于注冊分類5的(緩控釋等除外)和注冊分類6的口服固體制劑,應當進行18~24例的生物等效性試驗。生物等效性試驗是藥品研發及評價中非常重要的試驗研究工作,試驗結果是否與原研發企業產品一致,也直接決定了仿制藥是否能夠獲準上市的命運。生物等效性試驗是評價試驗藥物制劑的吸收程度及吸收速度與參比藥物制劑的差異是否在可接受范圍的試驗。如果試驗藥物與參比藥物生物等效,則可以認為二者具有一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參比藥物是試驗的標桿,參比藥物的選擇是否恰當,對試驗結論及能否獲批極為重要。
美國是國際藥品標準的領先者,早在1984年美國就簽署了“藥品價格競爭和專利期補償法”,即《Hatch-Waxman法案》。核心內容即通過加快通用名藥的審批來鼓勵藥品價格競爭,同時延長藥品專利期來彌補品牌藥由于藥品開發所失去的有效專利時間。橙皮書(Orange Book)為適應該法案應運而生。其中對通用名藥審批中的參比藥物有嚴格的要求,它是FDA鑒定作為通用名藥進行治療等效性評價時參照的標準藥物,除個別因素外,規定通用名藥只能將其作為進行體內或體外治療等效性的標準。僅以目前風頭最勁的企業吉利德為例,目前該公司有16個產品的多個劑型進入橘皮書目錄,作為FDA認可的參比藥品,當仿制藥企業或想進入美國市場的非美國本土藥企生產此類產品(當然需在專利到期后)的仿制藥物時,需以其作為參比藥物。
吉利德被批準用作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參比藥物(處方藥)
2014年FDA又推出了解決生物類似藥的參比對象問題的紫皮書,確定了官方認可的生物類似藥的參比生物藥品,為生物類似藥研發奠定基礎。其實強調參比藥物需選擇原研藥,是為了避免誤差傳遞及遞加因素對試驗結果的影響。因為生物等效性判定標準是統計學意義上的一個可接受范圍,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完全一致。如反映吸收程度的指標AUC的等效判定范圍為80~125%,當第一家仿制藥企業的產品的吸收度達到原研藥的下限時,原則上認可二者的生物等效性;而從第二家仿制藥企業開始,如果不以原研藥而是以首仿或其他仿制藥為參比藥物,當其吸收度也達到其參比藥物的下限時,本可認為二者等效,但與原研藥的吸收度差距甚遠,因而其生物等效性的結果就會大打折扣,其臨床療效得不到保障。
目前我國是一個仿制藥大國而非仿制藥強國,與印度相比還有差距。2013年為落實《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中全面提高仿制藥質量的工作部署,CFDA出臺了仿制藥質量一致性評價工作方案。隨著工作的進一步推進,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會逐步建立并完善,進而會提升我國仿制藥整體水平,從而成為真正的仿制藥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