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藥業集團煙臺只楚藥業有限公司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
1、總則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環境,特制定《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度》。遵循環境保護“預防為主,防冶結合”的工作方針和“三同時”規定,做到生產建設與保護環境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福安藥業集團煙臺只楚藥業有限公司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
2.2公司負責人是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對全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并引導其穩步向前發展。
3、職責
設立以總經理為首、各部門領導組成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公司的各項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決策、監督和協調。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副總經理
成員: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負責人
4、管理要求
4.1環保部是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標和任務落實到相關責任車間部門。
4.2按照“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原則,各生產車間對本部門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
4.3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廠規及環保管理的各項環境保護規定,減少生產過程中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4.4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
4.4.1禁止向環境傾倒、堆存危險廢物。
4.4.2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
4.4.3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和包裝物。
4.4.4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的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4.4.5公司應當制定危險廢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定期進行事故演練。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公司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車間部門和個人,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4.4.6建立健全公司危險廢物檔案,環保部負責危險廢物相關資料的歸檔。
4.4.7對違反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車間部門和個人,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